許多人都會納悶噪音值的單位是 dB ,也就是分貝,為什麼有時候會看到有寫成 dB(A) 、或是 dBA ?噪音值的 dB 和 dB(A) 有甚麼不同嗎?如果有不同的物理意義,肯定 dB 是不等於 dBA ,那麼為什麼要有 dB 和 dB(A) 的單位差異?這樣的差異,又代表了怎樣的意義?
在先前的單元:【 為什麼噪音值是「分貝」? 】,已經介紹了「聲音壓力位準」 (Sound Pressure Level, SPL) ,單位: dB ,分貝 (decibel) 。分貝值更精確、完整的單位表示,應該寫成: dB re 20μPa ,英文唸法: decibel with respect to 20 micro Pascal 。中文說法:以 20μPa 為參考值的分貝值。
既然是 dB 的單位,為什麼要這麼囉嗦的寫成 dB re
20μPa ,及那樣繁瑣的唸法,爾後我們再另闢單元,來談甚麼是 dB ,以及其他物理量的分貝定義方式。
了解了「聲音壓力位準」,單位: dB ,這個單元我們就來看表示成 dB 及 dB(A) 的差異,以及隱含的物理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有個認知:聲音是由許多不同頻率的聲波所組成 。當我們在量測聲音壓力時,是可以得到不同頻率的聲音壓力大小,我們將聲音壓力以 dB 「聲音壓力位準」表示。
通常我們量測得到一個聲音、或是噪音源的聲音,我們會取得各個頻率的 dB 值,將各個頻率的聲音 dB 值,累加起來就可得到一個噪音分貝值 dB ,所以,先就單位 dB 及 dB(A) 的兩種「聲音壓力位準」,做說明:
1. 「聲音壓力位準」,單位為 dB :是將所有不同頻率的聲音大小 dB 值,做累加,可以得到單一數值的噪音分貝 dB 值。也就是,包含了所有人耳可聽到聲音的頻率範圍,其不同頻率聲波音量的累加。
2. 「 A 加權聲音壓力位準」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單位為 dB(A) :是將每個不同頻率的聲音 dB 值,取 A 加權的「頻率加權函數 」,再將經 A 加權後之各頻率的聲音 dB 值,累加起來的總 dB 分貝值,就是 dB(A) 。
從以上的說明,又引申了相關的疑問:「不同頻率」怎麼界定呢?甚麼是「頻率加權函數」?又為什麼有「 A 加權的頻率加權函數」?如何而來呢?為什麼呢?
參考圖示,我們首先來看「不同頻率」的界定方式:
1. 「八音頻帶」 (octave band) :從 31.5 、 63 、 125 、 250 、 500 、 1k 、 2k 、 4k 、 8k 、 16k ,稱為「八音頻帶」的「中心頻率」 (central frequency) 。
2. 「三分之一八音頻帶」 (1/3 octave band, one-third octave band) :在「八音頻帶」中,每兩個「中心頻率」之間,又都有兩個「中心頻率」值,在表中 fc 是「中心頻率」,所觀察到的所有頻率,從 10 、 12.5 、 16 、 20 、 25 、 31.5 、、到 16k 、 20k ,稱為「三分之一八音頻帶」的「中心頻率」。
有了「八音頻帶」及「三分之一八音頻帶」的「中心頻率」概念,我們再介紹不同的「頻率加權函數」,圖示以及表列中,列舉出 3 種「頻率加權函數」,包括:
1.
A 加權 (A-weighting) : A 加權係基於 40 Phon 等響度曲線,所定義的「頻率加權函數」。
2.
B 加權 (B-weighting) : B 加權係基於 70 Phon 等響度曲線,所定義的「頻率加權函數」。
3.
C 加權 (C-weighting) : C 加權係基於 100 Phon 等響度曲線,所定義的「頻率加權函數」。
由圖示以及表列數值,可觀察出:不同的中心頻率,不同的「頻率加權函數」,會有不同的「加權 dB 值」;大部分都是負值,有的加權值是 0 ;在 A 加權,也有正的加權值。在此要特別注意:現今實務上都只有取 A 加權,其他的加權方式,已經不採用了。
了解了不同的「頻率加權函數 」的定義,那要來談一下,為什麼要做「頻率加權」處理,由先前單元:【怎麼看「等響度曲線」? 】,人耳對不同頻率純音的聽感有不同的靈敏度,大致是:人耳對低頻率的聲音較不靈敏,要比較大的音量才聽得見,在 2kHz 與 4kHz 附近,是人耳較靈敏的頻帶。
對實際量測到的「八音頻帶」或是「三分之一八音頻帶」的頻譜,取「頻率加權」處理,是要使得量測到的不同頻率之音量大小,可以調整到人耳對各頻率的聽感之響度是相同的。前述, A 加權係基於 40 Phon 等響度曲線,所定義的「頻率加權函數」,就是應用到一般音量的評估,而 B 加權及 C 加權分別是應用到較高音量的評估,不過,為了簡化及避免混淆,現在都只採用 A 加權 。
圖示右下方,以白色直條圖顯示原始的不同中心頻率的聲音 dB 值,係採用具有「三分之一八音頻帶」功能的噪音計所取得的聲音頻譜。將每個中心頻率的 dB 值累加起來,可得到沒有加權的「聲音壓力位準」, Lp=73.5dB 。
接著,要取得「 A 加權聲音壓力位準 」, La=72.8 dB(A) ,需要對原始量測每個中心頻率的 dB 值,與對應的「 A 加權的頻率加權函數」相加,可觀察:低頻率減得多,高頻率減得少,在 1000Hz ,加權值為 0 ,即沒有增減,在 1250~5000Hz 的中心頻率,是微量 dB 的增加。
做這樣的「 A 加權的頻率加權函數 」處理:是要使得量測到的不同頻率之音量大小,可以調整到人耳對各頻率的聽感,有相同的響度感受。
以同樣的作法,只是「頻率加權函數」的 B 加權及 C 加權之不同,就可分別得到「 B 加權聲音壓力位準 」 Lb=72.1 dB(B) 及「 C 加權聲音壓力位準 」 Lc=72.5 dB(C) 。因此,可知相同的量測到之聲音頻譜,取不同的「頻率加權」處理, dB 值的總量是會有差異的。
本單元探討了 dB 及 dB(A) 分別是「聲音壓力位準」及「 A 加權聲音壓力位準」的表示單位。也說明了「頻率加權函數」的緣由及應用方式,希望對讀者有幫助。需注意的是,現今實務上都只有取 A 加權,其他的加權方式,已經不採用了。
以上個人看法,請多指教!
王栢村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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