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術移轉作業要點
一、為鼓勵本校教師與產業界密切合作,發揮產學雙方最大效益,特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國科會以外之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研究機構或公司企業所委託辦理之各種研究、訓練與設計等計畫案。
三、本校教師執行本要點第二點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時,於計畫簽約同時得辦理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並依本要點第四點與產學合作對象議定合理授權金,以辦理相關智財轉移(Knowledge Transfer)或技術移轉(Technical Transfer)事項。
四、非專屬授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比例不得低於單一年度或多年期全程總經費之8%,專屬授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比例不得低於20%。
五、先期技術移轉之申請、授權金分配比例及合約之簽訂悉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發成果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六、本項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扣除先期...